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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 106 頁-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8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代理聲請、起訴、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或雖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補正者,自程序代理人受委任後代為之時,始生該程序行為之效力。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9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請,法院不得斟酌。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0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向受託法院所為之程序行為,應由程序代理人為之。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3條 …後,應承法官之命,依下列方式執行職務:一、基於專業知識,分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書狀及資料、整理其論點,提供並說明專業領域之參考資料。二、就爭點及證據之整理、證據調查之範圍及方法,提供參考意見。三、承法官之命於期日到場,向當…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4條 …應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於筆錄:一、商業調查官姓名。二、於期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之事由。三、說明或發問要領。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商業調查官於期日所為之說明,得向商業法院陳述意見。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 …知識表達之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一、經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或因證人陳述、專家證人或鑑定人出具意見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已知。二、商業法院已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並予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就商業事件聲請調解者,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聲請或其他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數宗商業調解事件合併調解。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事件,應合併於商業訴訟事件調解。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或視為聲請商業調解,除聲請不合法外,法官應儘速指定調解期日,並得逕依事件性質及調解委員專長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行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者,除顯有不適當之情形外,法官應依其合意選任之。當事人或…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商業調解程序委任程序代理人者,除以書面特別約定並提出於法院外,其委任之效力及於同審級續行之程序。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4條 …訟程序。前項情形,法院或受命法官應將所定之各種事項及期間告知當事人。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5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查詢有關事實或證據之事項,應以主張或舉證所必要且該當事人不易調查者為限。前項查詢之事實,包含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及輔助事實。第一項查詢之證據事項,以與證據有關之資訊者為限。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6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查詢之請求,應以書狀表明詢問之具體事項,及與其主張或舉證之關連性及必要性。他造對前項查詢,應以書狀具體說明受查詢事項;如拒絕回答,應表明拒絕之事由及依據,並釋明之。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8條 商業訴訟事件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之。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29條 當事人、關係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辦理之。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32條 當事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時,應將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或物件彌封後,另向法院提出,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33條 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於裁定前得詢問當事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訴訟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兩造協商確定之。
- 司法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合稱法院)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為當事人或關係人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具商業事件專門學識經驗,且無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及曾受律師懲戒處分者選任之。律師曾任法…
- 司法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5條 律師為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程序代理人。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4條 …、違反調解程序或職務規定。三、無正當理由遲延程序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四、違反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五、有其他不適當之行為或情事。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10條 …所需時間累積逾三個月。四、程序行為須支出費用者,經法院定期命當事人預納而不預納;或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致程序無從進行。五、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三個月內調得。六、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五億元,且…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11條 …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當事人對於選任檢查人裁定提起抗告,致影響程序進行逾三個月。二、經選派檢查人或為命令或准其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之裁定送達後,其提出檢查報告所需時間累積逾三個月。三、…
- 司法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22條 …請卷證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屬已塗銷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者,得限制之。檢閱卷證之聲請,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亦同。前二項不許可、命補正或限制及…
-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4條 …不公開或限制特定人在場。宣誓程序之時間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當事人、辯護人於宣誓程序得不到場。
-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3條 法院於公開宣誓程序或當事人、辯護人在場之情形,應注意勿使宣誓人朗讀其姓名。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正之言論。前項第二款之利害關係之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告訴代理人、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沒收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二、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訴訟程序參與人…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應於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人姓名。二、聲請解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或遞補序號。三、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予解任之原因…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6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應調查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提出之證據,或依其聲請調查必要之證據;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前項證據調查程序,不公開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聲請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應先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將口頭陳述之意見記明於筆錄或將書面意見附卷。前項聽取意見程序僅由法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參與,且不公開之。前條第五項規定,於…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聲請解任之裁定不服者,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