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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 105 頁- 行政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受理查詢國定或重要有形文化資產及水下文化資產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第2條 …定考古遺址、重要聚落建築群、重要史蹟、重要文化景觀及水下文化資產坐落範圍,其查詢每案土地筆數六十筆以下者,每案收取查詢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超過六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七十五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前項費用之計算,…
- 行政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第2條 …藝會)以其財產購買股票之投資行為。前項財產之總額,以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所列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淨值數額計算。
- 行政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第6條 國藝會得於其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百分之五十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行政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第7條 …藝會購買股票及進行前項之投資,其合計總投資上限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三分之二。
- 行政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 第2條 …樂產業。四、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及工藝產業。五、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應用產業。六、其他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藝文產業。
- 行政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10條 …協助壯世代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創造數位平權環境,以使壯世代智慧資產有效貢獻社會。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第5條 …及原材料費。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四、無形資產之引進。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六、差旅費。七、推廣宣傳費。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指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之事業或人員。(一)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二)虛擬資產間…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二、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二)辦理等值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臨時性交易或多筆顯有關聯…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建立業務關係。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查證代理…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取下列強化措施:(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虛擬資產服務商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二、…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擔任虛擬資產移轉之轉出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取得必要且正確之虛擬資產轉出人資訊及必要之虛擬資產接收人資訊。二、應立即且安全地提供虛擬資產轉出人及接收人之必要資訊予虛擬資產移轉之接收方。三、前二款轉出…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9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風險管理系統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0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對客戶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應定期檢討之。二、前款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通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本會備查。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規定,以及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並經…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推出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7條 本會對虛擬資產服務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並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虛擬資產服務商防制洗錢及打擊…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等規定,按其經營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業務類別,分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經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未經許可或核准,不得經營依其他法令之規…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洗錢防制登記:一、虛擬資產服務商資料表。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有限合夥或合夥契約。四、業務章則及業務流…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6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自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如有正當理由不能開始營業,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中華民國虛擬…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7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登記:一、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二、經本會依第五條第四項不予登記或自行撤回後未逾三個月。三、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四、業務內容有違反…
-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8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於終止虛擬資產業務前向本會申請廢止登記。二、虛擬資產服務商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後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但已依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