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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8條 …物質之成分。四、有回收困難或干擾回收體系之虞。五、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禁止、限制之方式與範圍、各款所定情形之認定、資料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環境治理…
  2.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2條 …、依第二十一條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之循環產品或循環服務。三、其他環境保護產品及具綠色意涵之產品或服務。前項應優先採購之產品或服務種類、績效評核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促…
  3.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7條 …查創新實驗計畫時,應審酌其創新性、必要性、可行性、風險控管、環境影響;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計畫得附加實驗期間、範圍、規模、方法、監測、通報、返還獎勵或補助、限期改善或停止實驗、廢止核准及其他附款一併納入核准事項,事業…
  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6條 …、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資源,嚴重污染環境。三、申請、申報或記錄之文件虛偽不實。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形。
  5.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6.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2條 利用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篩選天然菌種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7.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以產製為目的之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於環境開放試驗(即田間試驗)前,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試驗機構名稱、主持人及參與人員。二、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
  8.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5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之機構,於從事環境開放試驗開始前,應授予參與人員有關知能,並應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有關知能係指瞭解危害之意外處理、物理性與生物性防護之知識及技術、環境開放試驗實施的危險程度…
  9.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6條 …究之安全,應以微生物試驗室所用之一般標準試驗方法作基礎,並視環境開放試驗之危險程度實施必要之物理性與生物性防護。
  10.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8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者,應將下列資料自環境開放試驗結束日起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報之。一、依本開發試驗研究計畫之摘要資料。二、關於安全設施與試驗完畢後事後處理之資料。
  11.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環境保護產品,指下列產品: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核發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證書之產品,或與我國簽署協議相互承認之國外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產品。二、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保護標章產品…
  12.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2條 …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八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二、環境用藥之委託製造、分裝、調配申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三…
  14.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15.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海關進口稅則受理減免環境用藥原體關稅申請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主管機關受理核發環境用藥輸出證明書,每件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16. 行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17. 行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3條 …定,經處分機關處分後,所為停止違規行為、清理廢棄物、使受污染環境復原或為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行為。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18.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
  20.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環境用藥販賣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環境用藥製造業於同一場所兼營環境用藥販賣業,其設…
  21.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一、廠區及製造場所之衛生及管理。二、製造流程之監督。三、製造環境用藥時,應在現場執行督導工作。四、環境用藥原體、半成品及成品管理之監督。五、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
  22.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一、環境用藥販賣營運場所之安全衛生及防護之管理。二、提供環境用藥使用注意事項之諮詢管道。三、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四、發生污染環境、危…
  23.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全防護設備維護、管理之監督。二、製作病媒防治施作計畫書。三、環境用藥稀釋、使用之管理。四、執行病媒防治業務時,應在施藥現場執行督導工作。五、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六、發生污染環…
  24.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檢具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環境用藥製造業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
  25.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時,應由代理人代理,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應依前條第一…
  26.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由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
  27.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應於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場所設置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且該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為專職工作。前項所稱專職工作,指專業技術人員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環境用藥製造時、環境用藥…
  28.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管機關查獲一年內三次以上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不得再繼續設置為該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之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
  29.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取得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為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再訓練。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所設置之專業技術…
  30.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紀錄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