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