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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 200 頁-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一、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二、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依本…
-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二、重複申領。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四、冒名頂替。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 行政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第1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教育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褒獎規定外,依本辦法獎勵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2條 …雜費,分為下列二類: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所需之費用。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3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並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依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公告學校資訊,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前項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4條 新設學校、學院或全外語學位班,由學校參酌教學成本訂定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5條 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免納學費。前二項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6條 …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本部,經本部彙總送該…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7條 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8條 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但下列各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一、學雜費收費基準未調整者,學校應於公告實施後,報本部備查。二、遇行政院調整…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9條 學校依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資訊公開程序: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應於研議期間公告。…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0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條規定,並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者,經本部核定後,得放寬其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其上限不得逾基本調幅之一點五倍。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1條 學校依第八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2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四、日間…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3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本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本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分配,加強照顧弱勢學生。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4條 本部為審議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降學校學雜費案等事宜,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學者專家、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其審議結果及會議紀錄,應予公開。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5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學校應依其申請離校日期為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前後及其上課日數,按比率辦理退費。前項退費最低比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附表二)之規定。但學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作業方式,…
-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6條 學校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所招收之學生,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 行政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 第6條 學校體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學校體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二、學校體育優秀運動人才與體育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三、學校體育教學、教材研發創新、活動與場地之規劃及考核。四、學校運動賽會之推動、執行及…
- 行政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2條 本準則適用於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行政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3條 …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本準則所稱處理,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緊急傷病之急救及照護。
- 行政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4條 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告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二、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三、學校緊急通報流程、救護經費、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職務代理及其他行政協調事項。…
- 行政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5條 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 行政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6條 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下列緊急救護訓練課程至少四十小時,每二年接受複訓課程八小時,並均應取得合格證明:一、教學醫院辦理之緊急救護訓練課程。二、各級主管機關、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或許可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緊急救護訓練…
- 行政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7條 學校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統計分析,並定期檢討。登錄內容應包括緊急傷病項目、發生時間、地點、緊急救護處理過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 行政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其緊急傷病處理,得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 行政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