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4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4條 新設學校、學院或全外語學位班,由學校參酌教學成本訂定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