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前項基本調幅,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本部應另行核算,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