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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3-1條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二、…
  2.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5條 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
  3.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6條 …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二、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三、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身心障礙…
  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種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七條規定,以歲入、歲出之一部列入總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
  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由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基金運用計畫及基金預(決)算等,由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核,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三、保險費滯納金。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定之公營銀行。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或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投資。
  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保證之商業票據及投資於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事業;所稱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之投資包括自設醫療機構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療機構農保病房整修之貸款等有關事項。
  1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1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條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
  1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5條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
  1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5-1條 已領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不受該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一、申請參加本保險時為五十歲以下。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6條 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
  1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7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
  1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8條 …位應為其組織區域內合於第五條規定之農民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具名冊,以供保險人查對。
  1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9條 …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未於投保資格審查通過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對保險人依本條例所為之給付,應負賠償責任。
  1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9-1條 …姓名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漏蓋投保單位圖記、理事長印章或漏填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2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0條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21.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1條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前項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本保險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請…
  22.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2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
  2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3條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4條 投保單位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繳納者,自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其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一倍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
  25.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5條 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
  26.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5-1條 各級政府依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其繳納期限,與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繳納期限相同。各級政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撥付應負擔之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屆寬限期仍未撥付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依郵政儲金…
  27.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6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28.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7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
  29.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8條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
  30.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9條 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