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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市區道路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工程位置、起訖點、長度、寬度及面積。二、工程標準。三、工程期限。四、工程概算。五、工程規劃圖說。六、其他。
  2.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政府辦理新築或改善市區道路工程,應向該道路兩旁受益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
  3.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前條所稱受益範圍依左列之規定:一、沿道路之境界線或法令指定退縮之建築線或道路之端線為受益線。二、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其受益範圍,在路寬四十公尺以下者,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該道路寬度五倍以內所包括之地…
  4.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受益線與受益面,負擔工程受益費總額之比例規定如左:一、受益線負擔總額百分之二十,各土地依其臨接受益線之長度分擔受益線之受益費。二、受益面之負擔分為左列三區:(一)第一區: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
  5.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受益面不分受益等級區,其工程受益費總額之負擔比例,為受益線與受益面各為百分之五十。
  6.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臨近道路距離過小而同時辦理之工程,致受益面發生重複時,就其重複部分之中線劃定等分線,各就其等分線之間所包括之土地面積,計算其受益面。前項等分線劃定後,若發現第二區或第三區面積過小,致徵課單價高於第一區或第二區時,應由各級…
  7.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市區道路工程中,設有行車陸橋、地下道或高架道路者,除該陸橋等之工程費用應於總工程費內扣除外,其兩旁之車道寬度在三公尺以內者,自各該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之終始端,不予計徵其受益線之工程受益費,並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
  8.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市區道路屬同一規劃系統之各路段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得合併徵收。但因路線過長時,得依左列情況分段計徵工程受益費:一、依工程施工標準之不同(如新築、拓寬、翻修等)之分界為分段線。二、依道路寬度不同為分段線。三、依河川、大排水明…
  9.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市區道路之陸橋及人行地下道工程得不徵收工程受益費。但在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得向通行該等道路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準用第三章有關之規定辦理。
  10.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各區欄內。四、受益費徵收單價之計算:受益區範圍內,除都市計畫道路外,其餘土地應徵、免徵之面積,均應擬計受益費額,依左列規定計算徵收單價:(一)總工程費乘以徵收費率為受益費總額。(二)受益費總額,依第十九條或二十條之規定乘…
  11.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3條 …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為之。三、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由該管交通主管機關為之。四、縣鄉道由縣(市)政府為之。
  12.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1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非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指道路、鐵路基地、公園、綠地、機關用地、廣場、停車場所、體育場、集會場、警所、消防及防空設施、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診所、污水處理廠、公立殯葬設施、河道、上下水道、灌溉渠…
  13.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7條 市區道路工程之受益線及受益面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者,得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於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變更後由主辦都市計畫單位以都市計畫變更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但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
  14.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92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工程受益費之公路、橋樑,不依規定繳費,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處罰之。
  15. 行政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動產金額,如附表一。但下列不動產不予採計:1.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2.申請本次自建、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3.申請本次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16. 行政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二。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定…
  17.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臨接其他道路者,應自道路邊線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者,應以通路連接道路,通路之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集中興建之房屋,應有完整之道路系統,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
  18. 行政建築法 第11條 …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19. 行政建築法 第43條 建築物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建築物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但對於基地內之排水無礙,或因建築物用途上之需要,另有適當之防水及排水設備者,不在此限。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
  20. 行政建築法 第48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21. 行政建築法 第49條 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
  22. 行政建築法 第50條 …(市)主管建築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景致觀瞻或其他需要,對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之申請建築,得訂定退讓辦法令其退讓。前項退讓辦法,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23. 行政建築法 第66條 二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其施工部分距離道路境界線或基地境界線不足二公尺半者,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適當圍籬。
  24. 行政建築法 第68條 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
  25. 行政建築法 第78條 …、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
  26.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3條 …第五條附表一之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限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六、家庭成員持有之動產價值,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之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七、家庭成…
  27.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依本標準規定,向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以下簡稱使用人)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其收費依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計算。
  29.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因市區道路工程需要,原設置於該路段內之管線或設施須辦理遷移時,其使用人配合如期完成遷移者,主管機關得自道路工程完工之年度起減半計徵三年使用費。
  30.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7條 …可移入容積,應考量地區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建築基地面積、臨接道路功能及寬度、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景觀及公共安全等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訂定前項審查之基準;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