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48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建築界限 第48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