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49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建築界限 第49條 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