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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14 頁-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消滅。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屆齡退休年齡,指政務人員於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所定應辦理退休(職、伍)之年齡。政務人員之最後服務機關(構)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退休(職、伍)金者,由政務人員轉任前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函請其退休(職、伍)案件之審(核)定機關(構)辦理,並以轉任前最後職務卸職日為退休(職、伍)生效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一次給與…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九條規定,按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一次給與或撫卹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適(準)用法令:(一)退休(職、伍)金或撫卹金:依退休(職、伍)生效日或轉任政務…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辦理退休(職、伍)條件者退職時,由其最後服務機關(構)函請其轉任前之最後服務機關(構),轉送其退休(職、伍)案件之審(核)定機關(構),依退休(職、伍)時之法令核給退休(職、伍)金,並以退職日為退休(職、伍)生效日。三、…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補繳作業,由政務人員之最後服務機關(構)轉送基金管理機關,按轉任前軍、公、教人員之等級(階),及依其所補繳年資之各該年度待遇標準,對照軍、公、教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後,通知該服務機關(構)轉知政務人員或遺族一次…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惠存款利息之最後服務機關(構),於第一類政務人員,為政務人員轉任前之最後服務機關(構),於第二類政務人員,為政務人員之最後服務機關(構)。
- 考試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第3條 …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但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分別指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
- 司法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6條 法官、檢察官轉任公設辯護人者,其擔任法官、檢察官之年資,視同擔任公設辯護人之年資。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4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2條 …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必要時先予輔導、訓練。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時,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次至公務機關(構)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條 …之法官遴選資格(以下簡稱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前項人員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並依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完成研習程序後,由司法院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3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轉任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資格。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本會委員(當然委員除外)互推代表二人及司法院院長指定之人員兼…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9條 …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2條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一、書類審查。二、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前項第一款之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具實任八年…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3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司法…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4條 …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5條 司法院於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一、專門著作審查。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事項。三、品德調查…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6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7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8條 …員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者。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0條 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分別準用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1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申請轉任法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二、已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仍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職前訓練期滿…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餘均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 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 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按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分中將轉任考試、少將轉任考試、上校轉任考試。前項各轉任考試應考資格如下:一、現任國軍中將軍官,已服滿法定役期,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上以上…
- 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本考試依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方式辦理。但轉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時,得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