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6條 法規: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6條 法官、檢察官轉任公設辯護人者,其擔任法官、檢察官之年資,視同擔任公設辯護人之年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