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受審查之實任公設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二、曾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三、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四、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獎懲依法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