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0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三章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第20條 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分別準用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