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