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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款、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訂定之。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有關預決算之編審、核轉事宜,經濟部…
  2.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財團法人,指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以經濟發展為目的,從事促進工商經貿、能源資源、產業科技或資訊應用之全國性經濟事務財團法人。本辦法所稱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指本部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加強監督之…
  3.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本法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現金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七十。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3-1條 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得為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如下:一、配合政府政策,或促進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所定業務相關之產業發展,而設立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或擔任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其投資計畫經董…
  5.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以下,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6.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5條 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7.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6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於購置及處分不動產時,應檢附鑑價報告書及評估計畫,報本部核定。
  8.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7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送本部備查。常務董事或監察人為履行職權,而另有召開會議者,其會議紀錄,亦同。
  9.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8條 本部為依本法辦理績效評估,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前一年度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情形,提出績效報告。
  10.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9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建立下列人事制度,並報本部核定;修正時,亦同:一、組織章程,且應包含組織設立依據、掌理事項、內部單位業務等事項。二、執行首長之任期及產生方式。三、考核,且應包含主管考核之強化機制…
  11.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10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薪資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薪資基準變更時,亦同。薪資基準之上限如下: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部部…
  12.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1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獎金發放基準變…
  13.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12條 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得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在不超過部長待遇內,訂定薪資基準,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如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
  14.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13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其兼職費基準如下:一、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依該表規定…
  15. 行政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14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經理人之薪資發放數額及調整,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實施。
  16. 行政貿易法 第20-2條 …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並得收取費用。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辦理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
  17.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或公益法人。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所規範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相關領域之認證。三、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或取得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但申請…
  18.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5條 …意見彙編之編撰及經審查未通過之國家標準草案修正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團體、專家辦理。
  19. 行政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1條 …發及檢測驗證能力,以帶動鐵道產業發展,促進鐵道系統安全,特設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20. 行政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第2條 本中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1.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
  23.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部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24.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訂。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會計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財團法人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25.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原始憑證分為下列三類:一、外來憑證:指自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指給與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指由財團法人本身自行製存者。前項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
  26.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27.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財團法人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會計事務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前條記帳憑證之要件者,得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
  28.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財團法人應設置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並得按事實需要設置明細分類帳簿。
  29.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30.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前項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外,應採兩年度對照方式編製。財務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董事長及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