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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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條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得為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如下:一、配合政府政策,或促進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或…
- 第4條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以下,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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