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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98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結構分析應採用公認合理之方法;各構材及接合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所得之設計載重效應。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00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應審慎規劃適當之結構系統,並考慮結構立面及平面配置之抗震能力。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03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結果繪製,並應包含左列事項:一、結構設計採用之設計規範名稱及版本。二、建築物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必要之詳圖,並應註明使用尺寸之單位。三、構材尺寸、鋼骨及鋼筋之配置詳圖,…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18條 …鋼筋混凝土構造之施工,應依施工規範規定,施工過程中任何階段之結構強度及穩定性,應於施工前審慎評估,以確保施工過程中安全無虞。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1條 應用冷軋型鋼構材建造之建築結構,其設計及施工應依本章規定。前項所稱冷軋型鋼構材,係由碳鋼、低合金鋼板或鋼片冷軋成型;其鋼材厚度不得超過二十五.四公釐。冷軋型鋼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2條 冷軋型鋼構造結構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冷軋型鋼構造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3條 冷軋型鋼結構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各類結構物之設計強度,應依其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二、整體結構及每一構材、接合部,均應檢核其使用性。三、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其容許應力…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4條 冷軋型鋼結構製圖,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計算結果繪製,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二、冷軋型鋼結構施工前應依設計圖說,事先繪製施工圖;施工圖應註明構材於製造、組合及安裝時所需之完整資料,並應依設計及施工…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5條 冷軋型鋼結構施工,由購料、加工、接合至安裝完成,均應詳細查驗證明其品質及安全。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6條 冷軋型鋼結構之耐震設計,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五節耐震設計規定;其構材及接合之設計,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7條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冷軋成型之鋼構材、螺絲、螺栓、墊片、螺帽、鉚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二六○八點G五二及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8條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鋼材,得依設計需要,採用合適之材料,且應確實把握產品來源。不同類鋼材未特別規定者,得依強度及接合需要相互配合應用。冷軋型鋼結構採用銲接時,應選用可銲性且延展良好之銲接結構用鋼材,並以工廠銲接為原則。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29條 冷軋型鋼結構構材之長細比為其有效長與其迴轉半徑之比,並應檢核其對強度、使用性及施工性之影響。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30條 冷軋型鋼結構構架穩定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含斜撐系統構架:以斜撐構材、剪力牆或其他等效方法抵抗橫向力,且提供足夠之側向勁度,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應採用一.○。如採用小於一.○之有效長度係數,其值需以分析方法求得。多樓層…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37條 設計冷軋型鋼結構及其他結構材料組合之複合系統,應依設計規範及其他使用材料之設計規定。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38條 …合構材之強度設計之。接合設計在必要時,應依接合所在位置對整體結構安全影響程度酌予調整其設計之安全係數或安全因子,以提高結構之安全性。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39條 連結結構體與基礎之錨定螺栓,其設計應能抵抗在各種載重組合下,柱端所承受之拉力、剪力與彎矩,及因橫力產生之彎矩引致之淨拉力分量。混凝土支承結構設計需安全支承載重,埋入深度應有適當之安全係數或安全因子,確保埋置強度不致因局部…
  18. 行政建築法 第13條 …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
  19. 行政建築法 第32條 …得小於三十分之一。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八、施工說明書。
  20. 行政建築法 第34條 …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
  21. 行政建築法 第34-1條 …,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第一項預審之項目…
  22. 行政建築法 第74條 …用執照或謄本。二、變更用途之說明書。三、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23.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4條 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
  24.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2條 …下:一、橋梁之車道應配合橋梁二端平面車道配置佈設。二、在橋梁結構安全無虞下,應精簡量體、造型與周邊環境景觀協調。
  25.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3條 …查。二、地質調查。三、地下水調查。四、土地使用調查。五、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六、道路交通量調查。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調查。
  26.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9條 辦理共同管道工程結構設計時,應分析及計算下列情況:一、軟弱地盤沉陷之影響。二、地下水引致上浮力之影響。三、地震之影響。四、地盤液化之影響。五、對鄰近結構物之影響。
  27.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0條 共同管道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混凝土結構體應使用水密性混凝土,外表應使用防水材料保護,接縫應能防止地下水滲入。二、外露於地表之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採阻隔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
  28. 行政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7條 …工圖;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九、申請修繕之住宅有結構安全疑慮者,應檢附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資料影本等相關資料。除申請人之配偶外,前項第七款家庭成員,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護照、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
  29. 行政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8條 …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30.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申請許可之案件,依附表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