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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15 頁- 行政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3條 …新報驗。七、未完成品。八、全拆散或半拆散之商品。九、液、氣態石油製品。十、其他經標準檢驗局認有先行放行必要。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種類商品,以核准一次為限。但已申請型式試驗、型式認可或情況特殊,經標準檢…
-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二千元。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條 …七、殯葬設施及宗教建築之開發。八、發電廠、變電所之開發及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等設施之開發。九、掩埋場、焚化廠、廢棄物清除處理廠、廢(污)水處理廠之開發。十、農、林、漁、牧產品集貨場、運銷場所、休閒農場、加工場(…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條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條 …氣站,係指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石油氣之場所。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0條 加氣站業者應販售添有臭劑之車用液化石油氣。前項臭劑之添加,應以液化石油氣洩漏於空氣中含量達容量千分之一時即可察覺臭味為標準。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1條 加氣站之經營以車用液化石油氣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並得設置下列附屬設施:一、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二、洗車設施。三、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四、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五、自動販賣機及民生用品零售服務設施。六、多媒體事務機…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2條 經營加氣站業務者,限以流量式加氣機販售車用液化石油氣,且於加氣作業時,不得有慢速加氣或超量灌裝,並禁止非加氣站之人員操作加氣設備;其販售車用液化石油氣之營業行為限在加氣站內完成,不得於核准基地範圍以外營業。前項所稱慢速加…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6條 …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加氣站停止營業期間,其儲氣槽內之存餘液化石油氣應妥善處理,並防止洩漏及意外事故發生。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8條 …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及註銷其經營許可執照。其儲氣槽內之存餘液化石油氣應妥善處理;廢棄液化石油氣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0條 已取得營業執照並開業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符合分裝場或加氣站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其設置地點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時,得於既有土地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銷售業務,不受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限制。但其銷售車用…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24條 …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為因應原住民族地區交通限制及加油需要,石油煉製業者或鄉(鎮、市)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檢具安全作業規範計畫,向縣(市)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但同一原住民族地區同…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26條 加油站之經營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並得設置下列附屬設施:一、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含從事汽機車之潤滑、檢查、調整、維護或汽機車電池充電及更換服務設施。二、洗車設施。三、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四、銷售…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石油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設立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五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首次申請輸入石油製品為自用原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萬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申請經營石油輸出或汽、柴油批發業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一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同時申請經營石油煉製、輸入或輸出中二項以上業者,其審查費依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之;同時申請經營石油輸出及汽、柴油批發業者,其審查費依該二項收費標準擇一收取。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二)具有配電線路裝修、石油化學或工業用管配管職類甲級技術士資格,曾從事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天然氣或高壓氣體機械或設備相關之研究、規劃、監造、設計或檢…
- 行政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2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其計算之標的如下:一、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存放石油之油槽及其實際儲油之數量。二、已抵港並完成通關手續之油輪所實際裝載原油及石油製品之數量。三、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於國內航行之…
- 行政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3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下列之銷售量不計入應儲備石油之安全存量:一、石油製品中,對國際航線船舶、航空器作為燃料用油之銷售量。二、用於工業原料或購自國內其他石油業者石油製品之銷售量。三、為配合政府維護國內油品產銷秩序或確保石油穩…
- 行政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石油安全存量之類別及計算基準,依附表之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使用石油供作自用燃料,其使用量應計入前項之計算基準。
- 行政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5條 石油煉製業依前條規定應儲備之各類石油製品安全存量,得以原油儲備之;其與原油之換算比率,應按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換算成各類石油製品數量(即原油煉成量)後,加計既有各類石油製品計算。前項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石油煉製業應…
-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3條 …。四、其他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前項熱利用,其替代石油能源部分所需補助經費,得由石油管理法中所定石油基金支應。利用休耕地或其他閒置之農林牧土地栽種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之獎勵經費,由農業發展基金支應;其獎勵資…
- 行政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石油管理法所定石油基金支應。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獎勵補助之額度。
- 行政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