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4條 法規: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石油安全存量之類別及計算基準,依附表之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使用石油供作自用燃料,其使用量應計入前項之計算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