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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47條 戶地航空攝影測量,有藍圖調繪者,應就調繪完成之藍圖上著墨。
  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50條 …公分、橫二點五公分之接圖表。二、圖號。三、行政區域名稱。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
  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51條 計算面積之方法如下:一、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二、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算之。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均值。
  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52條 …尺為單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止。但以圖解法測量或有特殊情形者,得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平方公尺為止。
  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5條 …合有困難者,得實施圖幅整合。圖幅整合之步驟如下:一、加密控制測量。二、圖根測量。三、現況測量。四、套圖分析。五、坐標轉換。六、成果檢核。七、成果管理。前項第五款之坐標轉換,得依第四條規定之測量基準辦理。
  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9條 …藍曬底圖複製。但有特殊情形時,得酌量縮放之。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地籍公告圖應以數值法方式製圖。
  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72條 …地籍圖接續一覽圖,下方註記比例尺,右側註記圖幅編號,左側註記測量日期。
  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2條 數值地籍測量之製圖,依基本資料檔按所需比例尺,以自動繪圖儀直接繪製之。
  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3條 數值地籍測量之製圖,以電腦繪製者,其地籍圖廓及宗地界線以黑色實線繪製,未確定之界線界址,暫以黑色虛線繪製。
  1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4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
  1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5條 …,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劃定重測地區。二、地籍調查。三、地籍測量。四、成果檢核。五、異動整理及造冊。六、繪製公告圖。七、公告通知。八、異議處理。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十、複(繪)製地籍圖。
  1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8條 …記明其四至、鄰地地號、使用現況及其他有關事項。前項未登記土地測量編號後,應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
  1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9條 …地籍圖重測時,應先檢測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圖根點及有關之測量標,經檢測結果原測量標失去效用或遺失者,非依法不得廢棄或重置之。
  1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1條 戶地測量應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逐宗施測。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戶地測量時,補辦地籍調查。
  1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6條 …更登記經登記完畢。二、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而其結果與原測量結果不符。
  1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5條 …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十、依法令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測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土地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1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9條 …度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外,應優先支應辦理地籍測量業務所需經費,並得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
  1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2條 …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或有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情況者,登記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
  1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8條 採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
  2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9條 …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之規定辦理。
  2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1-1條 …、第二百十五條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第二百十八條至第二百二十條測量方法之規定辦理。但同時申請其他種類複丈案件之界址,應另依其規定辦理。
  2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3條 …,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或受洪水流失辦理分割時,得僅測量其存餘土地,決定其分割線。
  2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1條 …地複丈圖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五、測量完畢,登記機關應依土地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分別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前項他項權利之位置,應由會同之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2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1-2條 …以建物之樓層或其特定空間為設定之空間範圍,如該建物已測繪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載明其位置圖參見該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其他適當之註記。
  2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2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二、抄錄錯誤。前項第一款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指原測量錯誤純係…
  2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7條 測量登記完竣地區內之未登記土地,其於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前,應測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編定地號。其有新增圖幅時,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用紅色線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
  2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3條 …,應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一)1/500比例尺地籍圖:(0.10+0.02(4√F))√F(F為一筆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
  2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9條 距離測量應依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2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3條 …依申請人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後,再以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算其分割點之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坐標…
  3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5條 …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應與原宗土地之面積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分割面積之大小比例配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