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0 / 76 頁-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4條 …每年一月及七月月底前公開前六個月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下列查核、處分個別及統計資訊:一、公私場所名稱、管制編號、地址、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額。二、環境工程技師姓名、執業…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指物質經使用後易致空氣污染,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者。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證: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名稱、成分及用量。三、生產製程流程…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條 …三、許可內容:(一)使用物質之名稱、成分及核定使用量。(二)污染源名稱、操作條件及操作期程。(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與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條 …用許可證之公私場所,應依使用許可證記載之許可內容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核定內容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使用許可證。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8條 …:一、使用許可證核定期間內之使用紀錄。二、一年內最近一次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三、必要使用該物質之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使用許可證展延,申請程序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第一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直…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易致空氣污染物之物質使用量之紀錄資料。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前已使用該物質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依本辦法取得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2條 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3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之判定位置,應於廠房外、周界或周界外,並能明確判定污染物係由受稽查污染源所逸散。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判定粒狀污染物逸散行為時,應以目視確認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物排放,倘其逸散之廢氣含有水蒸氣,應於稽查紀錄中敘明執行判定時排除水蒸氣干擾之情形。二、判定異味污染物污染行為時,…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5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填載稽查工作紀錄表,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公私場所名稱、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二、污染源名稱及位置。三、稽查時間。四、稽查判定位置及與污染發生源位置之相關性。五、發生污染行為之具體事…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或他人財物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二、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廢氣未完全有…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7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施工區、施工道路、運輸道路或工地出入口未有效灑水或清掃。二、施工區周界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8條 …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二、雖裝置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但異…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9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散布油煙或產生異味污染物之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二、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未被完…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執行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之堆置場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式堆置場。二、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灑水系…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執行管制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質輸送系統之空氣污染行為時,除應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輸送系統。二、開放式之輸送系統,未設置有效防…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12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於必要時,得會同陳情人或污染源附近之居民為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二、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其類別如下:(一)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二)固定污染源:指…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條 …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二級防制區內,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及前項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擬訂,直轄市、縣(市)主管…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經模式…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9條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並以較低之比例抵換: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實際削減量差額。二、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三、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0條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原則、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定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之規定,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