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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第1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業務,特設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2.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檔案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擬訂。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目錄彙整公布。三、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銷毀之審核。四、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五、國家檔案徵集…
  3.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包括備份檔案。
  4.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刪除,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內部傳送,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本身內部之資料傳送。
  5.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公開,應於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後一個月內為之;變更時,亦同。公開方式應予以特定,並避免任意變更。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其他適當方式,指利用政府公報、新聞紙、雜誌、電子報或其他可供公眾查閱之方式為公開。
  6.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
  7.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專人,指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且足以擔任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之人員。公務機關為使專人具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之能力,應辦理或使專人接受相關專業之教育訓練。
  8.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扣留或複製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時,應掣給收據,載明其名稱、數量、所有人、地點及時間。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前項紀錄當場作成者,應使被檢查者閱覽及簽名,…
  9. 行政檔案法 第1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10. 行政檔案法 第2條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
  11. 行政檔案法 第3條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國…
  12. 行政檔案法 第4條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13. 行政檔案法 第5條 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14. 行政檔案法 第6條 檔案管理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檔案中有可供陳列鑑賞、研究、保存、教化世俗之器物,得交有關機構保管之。
  15. 行政檔案法 第7條 檔案管理作業,包括下列各款事項:一、點收。二、立案。三、編目。四、保管。五、檢調。六、清理。七、安全維護。八、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
  16. 行政檔案法 第8條 檔案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製目錄。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定期公布之,並附目錄使用說明。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
  17. 行政檔案法 第9條 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前項辦法儲存之紀錄經管理該檔案之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其複製品經管理該檔案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18. 行政檔案法 第10條 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19. 行政檔案法 第11條 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0. 行政檔案法 第12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
  21. 行政檔案法 第13條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
  22. 行政檔案法 第14條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檔案法 第15條 …各機關認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得請提供,以微縮或其他複製方式編為檔案。
  24. 行政檔案法 第16條 機密檔案之管理方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定之。
  25. 行政檔案法 第17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26. 行政檔案法 第18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
  27. 行政檔案法 第20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28. 行政檔案法 第21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
  29. 行政檔案法 第22條 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
  30. 行政檔案法 第23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