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母法 第23條 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公開,應於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後一個月內為之;變更時,亦同。公開方式應予以特定,並避免任意變更。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其他適當方式,指利用政府公報、新聞紙、雜誌、電子報或其他可供公眾查閱之方式為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