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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200 頁-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3條 …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4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5條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2條 …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3條 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二、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三、僅蓋用機關印信。機關公文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4條 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機關內部…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6條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9條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2-1條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3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 行政反滲透法 第5條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 行政反滲透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2條 …本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3條 …所持有之證據。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2條 本會為完成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委託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鑑定或研究,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本會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受託者於…
- 行政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第4條 …。二、調查重點。三、調查對象。四、調查進度規劃。五、需要相關機關或人員協助之事項。
- 行政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第5條 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當事人經通知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應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協助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為主。…
- 行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 行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
- 行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7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 行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3條 本法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及相關機關,依職權辦理。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5條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各級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所提自治法規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準用前項規定。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6條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7條 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0條 法定預算之歲入有大幅短收之情事時,行政機關應提出追減歲出預算抵補差短,除立法機關另有決議外,不得以舉債方式支應。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5條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按月公布於政府網站。各級政府依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訂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償債計畫,應於核定後公布之,並按月公布執行情形。
-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18條 政府歲入、歲出或其決定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者,各有關機關團體得敘明具體內容,函請審計機關依法處理。
- 行政請願法 第2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 行政請願法 第5條 …及其負責人。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三、受理請願之機關。四、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