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3條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五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23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