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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18 頁-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5條 辦理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之程序如下:一、公告。二、登記及文件初審。三、製作抽籤名冊。四、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地點及營業起訖日期與期間。五、公開抽籤及製作中籤名冊。六、分發中籤通知、文件複審及車輛檢查。七、舉辦駕駛…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6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者,應依規定期間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初審表各一份,併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航空警察局繳交,以供初審:一、國民身分證。二、職業駕駛執照。三、執業登記證。前項計程車駕駛人中籤後,應依規…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8條 領有有效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之。但曾受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者,不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一、擔任自律幹部,表現卓越,成績特優。二、擔任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9條 候選桃園機場績優駕駛人之推薦單位如下:一、機場公司。二、航空警察局。三、自律委員會。推薦單位應依駕駛人平時工作績效或記錄有案之績優事蹟從嚴推薦。前項績優駕駛人之評定,由機場公司會同航空警察局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桃園…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2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無障礙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符合第十四條所列資格之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除前項情形外之備補駕駛人,應保留百分之五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3條 取得桃園機場排班資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接受車輛複檢及編組、並參加執業講習,始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4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屆開始營運後之六十日內由應屆排班計程車全體駕駛人以投票方式選出自律幹部,成立自律委員會。前項有關自律幹部之名額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駕駛人自律公約由自律委員會提報機場公司備查後,副知航空…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6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接載預約旅客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二條規定。一般計程車進入臺北機場及…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7條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方式如下:一、排班計程車應依規定於指定處依序停車等候載客,不得於其他處所任意攬客搭載。但排班計程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得至巡迴計程車指定上客處順道載客。二、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8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由航空警察局公開辦理登記,就合於下列條件者,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一、自汽車出廠後首次領牌日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六年以內,排氣量在一千七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且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9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辦理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如下:一、公告。二、登記、審查文件與車輛檢查。三、寄發通知。四、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五、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0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之人、車登記,應依規定日期、時間親自駕車前往指定地點,並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審查表各乙份,接受證照審查與車輛檢查外,並應繳驗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二、職業駕駛執照。三…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1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合格登記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執業講習、實施編組營運、推選小組長,始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並應依規定執行排班出車服務等自律及公益事項。前項小組長當選人應推選自律委員、成立自律委…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1-2條 機場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得擬具預約計程車進入機場營運試辦計畫,報經民航局核准,公告於機場網站後實施。前項試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試辦期間。二、預約計程車試辦計畫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1-3條 …及參與試辦業者資格之暫停、終止及其他管理措施,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執行之。前項委任委託事項,應公告刊登於政府公報。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1-4條 …改善者,得暫停十日至三十日或終止其參與試辦之資格:一、違反該機場之試辦計畫。二、影響該機場營運秩序。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2條 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吊扣其機場排班登記證十日至三十日:一、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二、拒載乘客。三…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3條 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吊銷其機場排班登記證:一、營運期間曾受吊扣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後,再有違反前條規定者。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並規避或抗拒執勤員警稽…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6條 …經航空警察局舉發違反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案件,應移送執行機關裁定後,依法送達違規駕駛人。前項違規駕駛人接到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書,應即依通知單所載之期限,將機場排班登記證依限送…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7條 於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車輛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7-1條 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得由機場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依營運實際受疫情影響情形決定延長並公告之;其延長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2條 …、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
-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 …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
- 行政公路法 第2條 …公路有關設施。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四、市道:指聯絡直轄…
- 行政公路法 第56-1條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前項之一定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事項、適用機場、…
- 行政公路法 第77-3條 …運汽車未具備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一定資格條件而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者,除處以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該違規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民用航空…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9條 …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得設置國內外服務網辦理連鎖經營,並得在機場、碼頭、鐵公路車站等交通場站內租設專櫃辦理租車之業務。乙種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但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以提供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車或小客貨…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7條 …心飛機標誌「警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飛機升降。設於飛機場附近道路與飛機升降方向相交之處。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2條 …列相關許可放行文件者,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之指定地點:一、持有機場通行工作證之從事拖運盤櫃貨物之航空站地勤業作業人員,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連接機坪專用道路之作業區域。二、持有營運機構核發陪驗證明文件之報關人員,得入出自由港區…
- 行政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成本計算之。三、完成運送旅客至目的港後,協助接駁至當地高鐵、機場及鐵公路轉運中心之費用。四、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致無法執行原本經營固定航線或不定期航線,所產生之合理利潤損失。五、配合執行至指定航線港口演練,所產生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