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81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0 / 27 頁
  1.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5條 …幫浦室),應符合下列規定:1.牆壁、樑、柱及地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2.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設置設施使幫浦室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3.窗戶及出入…
  2.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7條 …依附表四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以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二)不易延燒者。(三)設置防火水幕者。三、儲槽之周圍保留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之六類物品,其容…
  3.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9條 …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窗。但外牆無延燒之虞者,窗戶得為不燃材料建造。(三)有延燒之虞外牆設置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四、周圍應設置防止儲存物外洩及滲透之防液堤,且防液堤之容量,…
  4.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1條 …間隔得減為五十公分以上。五、儲槽應以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建造,並具氣密性。六、儲槽外表應有防蝕功能。七、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八、儲存液體六類物品時,應有自動顯示儲量裝置。九、儲槽注入口應設…
  5.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條 …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2.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3.其上有樓層者,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
  6. 行政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 第5條 …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之補償,以被徵用或徵購灌溉用水渠道與建造物維護管理費、水庫營運調配分攤費、替代水源取得成本及處理輪灌、停灌所增加之管理費用等計算。(二)對農民之補償,以水利主管機關公告停灌之面積為限,比照農業用水…
  7.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條 …、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一)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二)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8.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82條 …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裝置:一、全區放射方式: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與放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開口…
  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88條 …應連動停止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運轉。前項之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天花板下垂八十公分以上。
  10.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90條 …儲放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且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建造者。七、集合住宅、學校教室、學校活動中心、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半小時以…
  11.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35條 …物之混凝土內,混凝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二)使用MI電纜或耐燃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四…
  12. 行政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 第4條 …於有易燃氣體發生或滯留之處所。二、安裝於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三、有固定或防止掉落之措施。四、依使用燃氣種類、熱水器之設置方式及供(排)氣方式安裝,並記載於施工登錄卡。
  13.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材料及設施符合下列規定:(一)牆壁、屋頂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建造。(二)作業室最少設二處門,門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門高不得低於二公尺,門分別通向屋外;窗材為不易震裂之安全玻璃、塑膠等材料,窗臺不得設置木條或鐵條等障礙物…
  14.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7條 …面對空曠無人地區,不致誘發火災,以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者。二、其他三面建築堅固之鋼筋水泥牆抗阻爆力之發散,其厚度在存藥量四公斤以上者為五十公分,未滿四公斤者為二十公分。三、屋頂向放壓面方向傾斜,使用抵抗力弱且不…
  15.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9條 …第九款、第十款及下列規定:一、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之一層建築物。二、屋頂及天花板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材料。三、地面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木質墊板,為木質地板者,鐵釘不得暴露於外,其高度距地面十公分以…
  16.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7條 …、地板,以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或二十公分以上之加強磚造建造。六、設二個以上之通風孔,並護以鐵絲網,通風孔之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者,每隔五公分加設直徑一公分之鐵柵。七、周圍設置排水溝。八、周圍牆壁、地板、天花板,不得裝…
  17. 行政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21條 …、地板,以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或二十公分以上之加強磚造建造。二、出入口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四周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四、禁止非工作人員或攜帶會產生火源之機具設備進入。五、保持上鎖狀態。…
  18.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房屋建造完成,以主管機關核定建築工程完成日期為準。
  19.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定成本價格,依下列方式計算:一、房屋部分:依房屋及公用建築之建造費、工程管理費、墊款利息、有關稅捐及其他建築有關必要費用之總額與房屋自用總面積之比例,分戶計算之。二、土地部分:以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後,按各戶…
  20.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原眷戶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於規劃改建基地房屋建造完成前,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發給,其與實際房屋建造完成當期決算之價格發生差異時,不予追加減。前項輔助購宅款,其數額應於主管機關…
  21.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4條 …投資人於其上負責興建住宅社區,並按招標作業規定及計劃特性,於建造完工後,取得部分之房屋及其基地所有權。三、承包方式:主管機關基於各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特性、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等部分或全部…
  22.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12條 興建住宅社區之規劃設計及建造執照之申領,得由主管機關於招標前委託專業顧問辦理,或由得標投資人於簽約後一定期限內完成規劃設計,並取得建造執照。前項規劃設計,應符合主管機關頒定之住宅社區規劃設計原則及個案需求。第一項由主管機…
  23. 行政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8條 …轉與輸出管制等內容與戰術飛行考核督察之報告。三、重要軍事設施建造及配置、構築強度、抗炸力及電磁波防護之相關資訊。
  24.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2條 …戶、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2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8條 …之眷村,其土地計價標準如下:一、有原眷戶原地改建眷村,以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繳地價。二、空置及分期規劃建宅眷地與已核定遷村尚未騰空之眷地,其土地價款一次繳清者,按繳款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本條例施行前,經行政院…
  26.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徵機關申請核定之:一、國民住宅用地:其屬政府直接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其屬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二、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27.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一、工業用地: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二、其他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應…
  28.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7條 …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九、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十、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用地。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十二、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
  29.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
  30.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9條 …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