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長」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1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0 / 11 頁
  1.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排序擇定之。二、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建議之人選。各法院辦理同一專業案件之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二人。法官會議依第三項規定擇定辦理附表一編號一類別案件之法官,應於辦理後六個月內,取得該類…
  2.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2條 …事務分配年度繼續辦理。第一項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及前條第六項之庭長,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附表二編號八之類別不在此限。辦理附表一編號一類別案件之庭長、法官,依前項規定應參加之研習時數,…
  3.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4條 前條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與庭長、法官之遴選及其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由院長視法院業務需要定之。二、專業法庭或專股庭長、法官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遴選之;認有調整必要者…
  4.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4-1條 …(股)之法院,辦理該專業類別之股數,不得多於刑事事務股數(含庭長、法官)之二分之一。
  5.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5條 …地方法院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事務分配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以外之法官填繳法官會議辦理事務分配。前項調查表,應包含事務類別、專業案件類別、擬申請輪辦之事務、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及繳交期限等事項。取得專業…
  6.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7條 …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法官會議決議有調整必要時,得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或指定有關庭長、法官組成審核小組決定之。
  7.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10條 …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於任期內不得調派為法官兼院長、法官兼庭長或上級審法官(含調派辦事)。
  8.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三審法院庭長:指最高法院庭長、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懲戒法院法官。二、三審法院法官:指最高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二審法院: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四、二審法院庭…
  9.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6條 …動;連續任滿四年以上者,其於該院之服務年資加倍計算。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職務因無適當之志願者前往任職,而經司法院公告指定法院及任職期間等條件,徵求適當之二審法院任職滿四年法官前往該院任職時,該接受徵求志願調派指定法院任職之…
  10.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8條 …業務之需要得依其志願再次調派為二審法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期間屆滿前辭職、退休或因故回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期間應重行起算。依前項規定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應至少選填三個遷調志願;其未選填三個以上…
  11.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0條 …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除外)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採民、刑事分別投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智慧財…
  12.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1條 …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辦理票選,由該院院長、庭長、法官(包括調派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未依指定日期、時間投票者,視…
  13.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3條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二、一審法院庭長、法官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三、上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四、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五、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14.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4條 於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法官未滿二年者,不得申請為同一審級之地區調動。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5.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5條 …因同轄區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致無法辦理少年及家事案件之地方法院庭長、法官,經志願地區調動至同轄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連續任職三年以上,申請回任原地方法院或地區調動至其他法院,其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應併計任職原地方法院之期間。…
  16.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7條 …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申請優先調動者,擬往之同一法院以同次調入庭長及法官總人數二分之一為限。申請人數超過前項人數上限時,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排序,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並視個案情形,調至其所請求之法院或鄰近法院,亦得指定期…
  17.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0條 …該院辦理審判事務外,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因司法業務需要或個人身體、健康、家庭或其他相關特殊因素而調派期間未滿三年者,亦同。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之遴選,準用第九條及第十一…
  18.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1條 …二項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調派期間未滿者,亦同。
  19.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3條 …年。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調派期間未滿者,亦同。調派司法院辦事期間,除辦理司法行政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外,必要時支援各法院審判業務。司法院因業務需要,於調動前有新增調派辦事…
  20.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4條 …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者,不予遴任為庭長。
  21.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5條 一審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行政人員、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
  22.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6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
  23.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
  24.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分別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
  25.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9條 最高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二、現任最高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前款所列以外之…
  26.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
  27.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1條 一、二審法院庭長之遴任,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
  28.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2條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之遴任,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二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票選。但冊列人員填具…
  29.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3條 …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法官,免經庭長票選及推薦程序,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30.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5條 …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一、最高法院庭長推事。二、司法院參事。三、司法院及所屬其他職員曾任簡任推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