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4條 法規: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三章 地區調動 第14條 於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法官未滿二年者,不得申請為同一審級之地區調動。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