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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司法院得斟酌法院業務需要,保留候補、試署法官占全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偏低之法院法官缺額予初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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