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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56 頁-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9條 …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11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14條 …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15條 …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
-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7-1條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二、基金孳息收入。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其他有關收入。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檢舉違…
-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強化事業間聯合行為之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特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反托拉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
- 行政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第2條 …、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二、贈獎: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 行政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第7條 …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二)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三)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第5條 …理原則」所列考量因素進行審理外,得審酌以下因素:一、對於金融市場穩定性及健全性之影響。二、對於金融服務普及性及近便性之影響。三、對於金融服務創新之影響。四、金融相關主管機關之政策。
- 行政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指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前項所定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由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後認定之:一、違法行為影響競爭秩序之範圍及程度。二、違法行為危害競爭秩序之持續時間。三、違法事業之市場地…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4條 …源之申請者檢具之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總體規劃:(一)市場趨勢及經營策略。(二)服務型態、營業區域及資費規劃。(三)預定開始服務日期。二、財務結構:預估未來五年財務結構、資金來源及運用規劃。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12條 …源之申請者檢具之營運計畫,審查基準如下:一、總體規劃:(一)市場趨勢及經營策略:應提出未來五年之市場規模預估及達成策略之執行計畫。(二)服務型態、營業區域及資費規劃:應提出電信服務項目及相關資費類型。(三)預定開始經營日…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3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司網站公開下列必要互連資訊: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說明。三、費率。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4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提供之互連資訊範圍至少包含:一、互連架構。二、互連設備介面、協定、總容量及剩餘容量。三、機房位置及可供設備共置之空間。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提供之資訊。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5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互連之協議,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公平及合理原則,並不得為差別待遇。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簽訂之互連協議書,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互連雙方之服務種類。二、互連傳輸鏈路提供者。三、網路介…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6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參考協議範本,至少應包括前條第二項所列之事項。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7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市場顯著地位者經評估技術可行性,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以書面向提出互連要求之一方說明理由,並另提供其他替代網路介接點之資訊。下列網路介接點為技術可行點…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8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前項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設備與適當措施應依互連雙方之協議辦理。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9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介接點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流量。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語音服務,除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發信…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0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互連應各自負責維護其網路端至網路介接點部分之鏈路。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1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應依他電信事業之請求,於其場所提供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市場顯著地位者提出證明無法依前項提供設置空間時,應另提供其他場所供互連業者設置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但互連相關電信設備,由要求互連之一方提…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2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序採用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設備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3條 …費、接續費、轉接接續費、鏈路費或其他設備租金、其他輔助費等。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互連時費用之歸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接續費、鏈路費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擔。但互連業者間對鏈路費之負擔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二、…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4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其網路元件細分化。固定通信網路之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市內用戶迴路。二、市內交換傳輸設備。三、市內中繼線。四、長途交換傳輸設備。五、長途中繼線。六、國際交換傳輸設備。七、網路介面設備。八、查…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5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在技術可行下,應同意將市內用戶迴路之接取點設置於市內交換局之配線架、用戶建築物之配線箱或配線架、或路邊交接箱。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6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服務接續費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服務接續費,應依主管機關公告定之。前項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四年定期檢討之:一、接續費應按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訂定。二…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8條 …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非屬市場顯著地位者或與市場顯著地位者進行互連協商之電信事業。二、非屬互連事項者。三、提出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互連協議書,未經協議程序者。四、提出互連要求或提…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2條 為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主管機關得檢視相關市場資料,並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用戶或交易相對人對該服務之需求程度。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相關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