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第5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5條 事業提出結合申報,公平交易委員會除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所列考量因素進行審理外,得審酌以下因素:一、對於金融市場穩定性及健全性之影響。二、對於金融服務普及性及近便性之影響。三、對於金融服務創新之影響。四、金融相關主管機關之政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