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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0條 雇主對坑內或儲槽內部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但坑內作業場所以自然換氣能充分供應必要之空氣量者,不在此限。
  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1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
  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3條 …。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照度表│照明…
  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4條 …具操作部份。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六、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七、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9條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予以明顯標示。二、男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3條 …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七、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八、依申訴人需…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4條 …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4-6條 …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四、調整作業時間。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六、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七、採取勞工熱…
  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5條 各業特殊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特殊危險、有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央主管機關依其性質另行規定之。
  10.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視其溫濕條件狀況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一、附圖甲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及食鹽。二、附圖乙區之溫濕作業環境者,雇主應充分供應勞工清潔之飲用水、食鹽、維生素乙及維生素丙。三、附圖…
  11.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4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之通風,依作業面人數、有害氣體、礦道掘進深度、溫濕條件等妥為設計,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充分沖淡或排除有害氣體之必要通風量及通風速度。二、通風速度不得超過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但直井及專用坑道得增至六百…
  12.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之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百萬分之五十時,應立即使作業勞工退避至安全處所,並予標示。但戴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13.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7條 雇主對於坑內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應保持在百分之十九以上,如低於百分之十九時,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但戴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之粉塵或有害氣體未沖淡至容許暴露標準以下前,不得使勞工接近該作業場所。但戴用適當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13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每週應確認其通風量一次以上,並採必要之措施。其採用自然通風之坑內作業場所,於季節更換之際應每日為之。
  16.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之一:(一)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二)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三)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二、以違反規定單項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違反規定之機具、設備或場所。
  17. 行政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6條 …、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有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火災、爆炸之作業場所,未於作業前測定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或其濃度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點火源之機具。三、對於存有易…
  18. 行政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7條 …:一、於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合物之儲槽內部、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在未設有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未供給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戴使用。二、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
  19.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3條 …指供放置集貨、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及批發市場等設備及作業場所之設施。四、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指供農業生產管理或作為農事管理之操作空間之設施。五、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六、農糧剩餘資源循環設…
  20.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0條 …試驗場所之規定。八、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標準中有關廠房、作業場所、檢驗場所、儲存場所之建築、環境、設備、設施或措施之規定。九、違反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動…
  21.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不涉及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或進行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之場所。六、作業場所: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統稱。
  22.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4條 …持有、使用、異動或輸出入。二、審核使用、保存感染性生物材料之作業場所生物安全等級。三、審核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以下簡稱應變計畫)。四、審核作業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五、審核作業場所之生物…
  23.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6條 作業場所應於入口或明顯處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作業場所主管、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緊急聯絡窗口及其處理措施。
  24.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8條 設置單位之作業場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審查通過,始得持有、使用或異動感染性生物材料;其屬第三等級或第四等級感染性生物材料者,並應由設置單位填寫審查單(如附件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25.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位應每半年指派專人檢查、盤點第一類感染性生物材料品項、數量、作業場所人員名單、生物安全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其他生物安全相關資訊,並將結果通知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前項檢查、盤點發現異常情形時,生安會或專責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之次…
  26.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設置單位應確保感染性生物材無洩漏造成感染之虞,並依作業場所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等級及通報義務表(如附件四),訂定包括下列事項之應變計畫:一、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二、意外事件等級鑑定及風險評估。三、意外事件之警示、處理及通報機…
  27.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設置單位發生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時,應依應變計畫及作業場所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等級及通報義務表(如附件四)規定處理,並依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輔導,將感染性生物材料銷毀、封存、停止使用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依前項停止使用者,應經生安會…
  28. 行政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4條 …外,工作檯面之照明光度應保持二○○米燭光(lux)以上,一般作業場所之照明光度應在一○○米燭光以上。七、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堅固、易清洗、不透水之材料製作。八、通風及排氣良好。九、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以防止病媒…
  29. 行政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5條 …屠宰作業區與分切作業區之員工洗手設施應分別設置,且每一個別之作業場所內應設一洗手設施。洗手台內外應使用易清洗不透水材料構築。水龍頭、液體清潔劑及乾手設施應採用能防止再污染之設計。三、廁所:(一)應與屠宰、分切包裝之場所完…
  30. 行政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2條 心理治療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三、應有心理衡鑑室或心理治療室,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四、應有等候空間。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