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8條 設置單位之作業場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審查通過,始得持有、使用或異動感染性生物材料;其屬第三等級或第四等級感染性生物材料者,並應由設置單位填寫審查單(如附件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