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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12 頁- 行政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酒產製工廠之製造作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應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在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物用地內設廠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辦理。前項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
- 行政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員工宿舍,應與原料處理、釀製、調配、貯酒或放置酒類中添加物等作業場所之區域隔離。四、回收容器再使用者,廠區內應設置回收容器存放區,以便妥善堆置並保持整潔。五、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之措施以避免污染酒品,員工宿舍應…
- 行政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5條 …白色或淺色,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二、地面: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系統。三、樓板或天花板:酒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7條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條 …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三、監內作業:指受刑人於監獄管理之固定作業場所工作,作業場所包含於戒護區內之監內工場及戒護區外之監外工場。監內作業方式包含委託加工、自營作業、視同作業及舍房作業。四、視同作業:指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8條 監獄應指定受刑人之作業場所,並明確劃定其活動範圍,於作業前告知受刑人不可逾越。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1條 …作業科目相關安全規定,並實施教育訓練。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作業場所及機具設備張貼警語。四、發生重大傷病事故立即通報勤務中心及監督機關,並妥為處置。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2條 受刑人作業時,應遵守該作業場所之規範,服從場舍管理人員及作業指導人員之指示。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2條 …關,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監看、監測、影音監錄及管控進出:一、舍房、教室、工場、炊場、作業場所、勤務中心、候診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二、通往前款處所之通道。三、內外巡邏道及崗哨。四、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五、其他經機關認為必…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52條 受刑人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監獄提供予受刑人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 行政羈押法 第46條 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0條 …一、岩磐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之防止。二、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之防制。三、使用機電、搬運或動力設備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四、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五、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之…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之職掌範圍如下:一、作業場所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二、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之指揮及管理。三、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變更之籌劃。四、採取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之監督。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六、其他有關…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為防制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土石採取場於開採前進行整地後,其剝除之表土應選定適當地點堆置,並應採取防止沖蝕、粉塵飛揚及其他相關防制措施。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查核。五、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於每日工作前、工作中及工作後對作業場所實施安全檢查及採行必要之安全措施,認符合安全規定後,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始得進入作業,並將檢查結果詳細記入土石採取場工作日誌。六、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應就其…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將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一、廠房、火藥庫、其他作業場所之防火及防盜措施。二、訪客及車輛出入檢查。三、人員安全教育訓練及管理。四、救護及緊急避難措施。五、災變事故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六、其他必要採取之措施。…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8條 …五、廠房所設電動機及其開關應為防爆型,儘量安裝於室外,並須與作業場所間有磚牆阻隔。六、廠房內易發生火炸藥粉塵、可燃性蒸氣或粉塵者不得裝設照明設備。為作業需要,得以牆上裝透明玻璃之阻隔方式將防爆型燈具裝於牆壁內。七、廠房門…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礦場,指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0條 …行左列安全措施:一、岩磐、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之防止。二、作業場所各種危險或有害氣體、礦塵、岩塵之排除。三、可燃性氣體或煤塵爆炸之防止。四、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災害之防止。五、礦自然發火及坑內火災之防止。六、坑內出水…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指在地下探採煤礦、金屬礦或其他非金屬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不包括石油、天然氣礦場。二、露天礦場:指以露天方式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三、石油、天然氣礦場:指在陸地或海域從事石油、天然氣礦探勘、…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對作業場所之安全情形,經常實施抽查,督導改善,並將其結果詳細記錄備查。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於每班工作前、停工後及工作中實施作業場所、環境與設施之安…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確定在安全限度內後始得施工。煤以外礦場,主管機關得指定礦場作業場所之全部或一部不得使用明火。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礦場坑內各作業場所之風量,應視作業人數之多寡、甲烷或有害氣體之發生量、自然發火之可能性及坑內溫度及濕度因素,適時調節之。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6條 坑內一般作業場所之風速,應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以下。但專用風道可增至六百公尺。前項風速,如有特殊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酌予增加。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坑內作業場所之溫度,應維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超過時,礦場負責人應停止該作業場所作業人員之作業。但在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主管指揮下,以安全方法從事救人措施、改善通風或其他緊急安全作業者,不在此限。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作業場所有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之徵兆時,作業人員應即避至安全地點,並對該區域停止送電及報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採取應變措施。前項作業場所,應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無危險之虞,始得送電復工。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2條 …採取適當之灑水、噴霧或煤壁注水等控制措施:一、使用採煤機械之作業場所及其附近地帶。二、煤層之爆破場所及其附近地帶。三、煤炭裝卸場所及其附近地帶(包括礦車裝卸前後)。四、其他易發生浮揚煤塵之場所。第一項所稱煤塵係指原煤之揮…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8條 坑內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作業場所,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日應測定該作業場所之溫度、濕度、有害氣體含量一次以上及判斷有無臭味,並將測定結果載入礦場安全日誌。二、發現有自然發火徵兆時,應即將該作業場所及…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8條 礦業權者在鄰近舊坑採掘而有下列情形時,應在作業場所四周為適當之先進鑽孔探水:一、距離煤礦場舊坑一百公尺以內者。二、距煤以外地下礦場舊坑五十公尺以內者。前項鑽孔,其孔底與採掘面之距離,在煤礦場不得少於十公尺,在煤以外之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