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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16 頁-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10條 …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成者,不再晉薪級,改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一…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15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關(構)考成委員會初核,並經機關(構)首長覆核後,報請交通部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構)核定。其任用案應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或主管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
-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條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以下簡稱鐵路事業人員)之退休,依本規則行之。
-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退休之臺灣鐵路事業人員,係指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鐵路局)暨所屬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編制內現職人員而言。
-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3條 鐵路事業人員之退休,分左列兩種:一自請退休。二命令退休。
-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4條 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但因業務需要,得酌量延緩之:一服務滿十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二服務滿二十五年,年齡滿五十五歲者。三服務滿三十年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士級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呈准後酌予減低…
-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5條 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三因病逾延長假期經公立醫院證明需長期療養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士級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呈准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
-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6條 鐵路事業人員已達前條第一款之年齡,得由鐵路局斟酌事業需要,檢具健康證明書,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以一年為一期,以二期為限。
-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0條 鐵路事業人員退休,應填具退休申請書,連同服務資歷表件有關證明,報由權責機關核准支給。其應支給月退休金,並發給月退休金受領證書憑證支領月退休金。前項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退休申請書及月退休…
-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2條 鐵路事業人員退休,得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核給本人及眷屬回籍旅費。
-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4條 …件者。三曾在各級交通機關或公營交通事業機構服務,依法調任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四日據時期在鐵路服務及鐵路局未實施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前編制內員工年資,具有證明文件者。五凡鐵路局暨附屬機關接收之各機關或公營事業…
-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6條 鐵路事業人員退休期間亡故,得照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之規定給卹。但退休期間不作服務年資。
- 行政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2-1條 鐵路事業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後退休者,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資位現職人員,係指於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施行前,原得比照資位現職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及撫慰之建(技)教員、佐、電務人員、業務服務員、護士、…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1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撫卹,除有特殊情形,經另訂辦法呈部核准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2條 交通事業人員在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每月撫卹金。一、因公死亡者。二、因公傷病以致死亡者。三、服務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者。前項人員得另給殮葬補助費,其數額另定之。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3條 交通事業人員服務一年以上十年未滿在職傷病以致死亡者,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4條 交通事業人員領受每月退休金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予遺族每月撫卹金,其數額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計卹後,按已領退休金年數,自滿第二年起每領一年遞減百分之十支給,如其遺族無合法領受權或領受每月退休金逾十年死亡者,給予遺族相當…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5條 撫卹金之數額,按該事業人員死亡時或退休時之月薪及職務加給兩項合計數為一個月遺族一次撫卹金應給額,依下列規定核給。但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撫卹金給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所訂各薪級之金額核給:一、遺族一…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14條 …籍時,得視其途程及本機構財力,酌給運柩回籍補助費,並得按交通事業人員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核給遺族回籍旅費。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17條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具有左列任職年資者,得合併計算:一、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二、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23條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並經擔任實際職務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予以撫卹。
- 行政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現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郵政人員: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任職之人員。二、雇用正班人員:指未具資位而受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僱用之郵務差、郵務工、司機及機匠。三、聘用人員:…
- 行政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第6條 …規定辦理:一、基本給與:(一)退休:1郵政人員: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規定之退休金標準領取退休金,或得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標準領取。其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標準給付,與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分為下列五類:一、輔佐人員: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三、灌溉工程人員:工務組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四、綜合…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處長以外之職務等級分一等、二等及三等,各種職務之職等依附表二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之規定。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2條 …指定人員調查後再議。人評會評議結果經處長核定後行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對所受之獎懲認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事證申請重行評議,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進用,依本章以甄試定其資格。前項甄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由主管機關視業務需求,統一舉辦。主管機關得將甄試業務,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 行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依各灌溉管理組織編制表之職稱及人數進用之。處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處長到職前已進用者,或經第十六條甄試錄取或經人評會評議升任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人員,不得擔任財務、人力資源、主計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