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3條 郵政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視是否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