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2條 郵政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