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7條 法規: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