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2條 法規: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