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5條 法規: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5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