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6條 法規: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表彰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發給之獎金;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前項撤銷或廢止作業,得召開審查會會議,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