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4條 法規: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者,得由各級政府或民間推薦,亦可自行報名接受表彰。審查會審查前項受推薦者或報名者之審查基準如下:一、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二、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三、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及使用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