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7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國原院訂定管理規章,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本會備查。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租賃契約應予公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