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國原院管理之公有財產,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盤點,並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報本會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