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處務目 第4條 研究員權責如下: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二、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及監督。三、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動。四、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法規疑義解釋之審核。五、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之督導及審核。六、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