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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3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3條
法規:
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處務目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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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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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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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核安管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管制與技術法規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運轉執照…
第8條
輻射防護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輻射防護相關法規與管制規範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全國輻射工作人員劑量之管制。三、核子反…
第9條
保安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輻射災害防救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相關法規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第10條
核物料管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放射性物料管制相關法規與管制規範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低放射性廢棄物及其處理貯存設施…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會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5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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