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處務目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會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